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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跟您要意见呐,光吃瓜不动手可不行哈@you

作者:河南绿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:2024-08-20点击:442

上周813日《婚姻登记条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在民政部门户网站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,时间截至911日,前后持续了近一个月。笔者本来想待定稿公布后,再行与大家一同研讨学习,但是这五六七天,总有人就此提出一些问题,鉴此咱们先就草案先行交流一下。

本次草案虽然增删改的地方较多,但大多在此前的司法裁判实务中多有涉及,算不上新颖。但不管怎样,较之2003年施行的生效条例还是存有较多的不同之处,大体总结如下:

一、新增之处:

(一)建立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。草案第三条属于新增的一条,既是首次在部门规章中提出,也是意味着婚姻信息即将全国联网,民政部的婚姻登记、法院的离婚判决(调解)、外交部登记的婚姻以及公安部的人口信息互联,方便于未婚人士查询办理结婚登记、调取信息等相关事宜,也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。

(二)强调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家庭辅导义务。草案首次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明确为婚姻登记机关的义务,强化其作为婚姻家庭起点服务机关的责任,即除办理证件外,还应当:为每一个家庭的成功经营、有效运转提供“4S店”似的保驾护航服务,帮助每个新进入“围城”的男女树立正确的婚恋观、婚姻家庭观,消灭矛盾纠纷的根源,构建和睦美满家庭。

(三)草案不仅确立了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义务,而且也规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后的法律责任。草案第六条,新增了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婚姻登记机关能做的仅是形式审查,无法进行实质性了解,要求当事人保证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,并对此负责,势在必行;草案第二十五条,规定了未尽诚实信用义务的法律责任——轻者是撤销相关婚姻登记,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,重者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。

草案中还有多处原来使用“证明”材料的,现变成了“书面”材料,这与此处当事人义务、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呼应:自己登记,自己提供材料,材料出问题了,自己负责,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(四)离婚冷静期,明确细化,操作性强。草案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77条规定,在文中亦规定了离婚冷静期,内容上虽基本上无变化,但却于此处明确了内容,细化了操作。另外,笔者认为,此处表述为离婚登记冷静期更为准确:该30天的冷静期,仅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,在诉讼离婚中并不适用。

提请注意:当事人双方提交了离婚申请,当日开始起算30天冷静期。这30天里,任何一方可撤回,撤回后要想离,还得双方重新提交,重头再来,30天内无人撤回的,第31天双方共同前往办理领取离婚证。

二、变化之处:

(一)办理结婚登记不用再带户口簿了。父母子女间的深入沟通和交流,此后就显得尤为重要了。

(二)草案中在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中去掉了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”,选择自由,把最终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自己。

(三)请求撤销婚姻的,向法院请求。现行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于2003101日,但原来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被现今的民法典收录了,故此草案第二十条此处的调整,恰如其分。

(四)婚姻登记收取工本费的时代即将成为过去。草案取消了原来的婚姻登记收取工本费的规定——9元不用交了,但是你得提前预约。大数据互联网时代,当事人动动你那金贵的手指,约好时间,准时去办,就OK了,更高效也更便民。

(五)像身份证一样,全国通办即将成为现实。草案取消了原来的户口所在地进行婚姻登记的要求,实现跨省也可以办理婚姻登记的跨省通办目标,继续将便民高效之宗旨贯彻到底。

提请注意的是,笔者这里说的是婚姻登记,显然它包含有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两种。

三、不吃瓜、不看热闹,当事人您得切实履行自己公民的权利呀,在网站上提出您自己的宝贵意见吧。

附:民政部关于《婚姻登记条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得通知网址:

https://www.mca.gov.cn/aofront/publishopinion.jsp?themeId=1822921945000292353

或者您自行前往民政部门户网站搜索、提意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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